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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院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杜绝违章,保障安全,厉行节约,提高效益,更好地为学院教学、管理和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部门

1.学院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交通安全的宏观工作。

2.学院设立车辆管理所,负责车辆与驾驶员的全面管理、车管改革规划、车辆运营及外联等工作。

3.车管所下设车队,具体负责车辆和驾驶员日常管理、教育、考核、调度、技术保障和维护维修等工作。

二、车辆服务范围

1.小轿车、面包车等供学院公务用车,首先保证学院党政领导用车,部门紧急公务用车由学院车队负责人指派,非紧急公务用车每天定时发送。

2.大轿车为学院教职工上下班通勤和全校性集体活动用车。

3.客货车为学院小型货物运输用车,面向各部门服务。

三、派车和用车

1.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用车计划,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合理安排车辆。

2.严格出车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管车单位,必须坚

持先派车后出车的原则,若有特殊情况来不及派车,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用完车后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3.院领导用车,办公室负责人提前(市内提前半天、长途提前两天)通知车队调度,以便合理调派车辆。如遇特殊情况,学院领导直接要求驾驶员出车,驾驶员可以出车,但必须向车辆管理人员及时说明。

4.各部门用车,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前提出用车申请(市内提前半天,长途提前两天),经车辆管理人员派遣出车。特殊情况紧急用车,各处室负责人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用车。

5.驾驶员长途返兰后,当天向车队报到。

6.每天上午9:00从学院本部向市区发送一趟面包车,供办事人员乘坐。除特殊情况外,城关区范围内的办事人员不再派车。

7.中层及以下人员长途出差一般不予派车。

8.乘车人须在《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出车单》(附后)上签字确认,以便驾驶员的考核和核报差费。

四、车队

车队负责全院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院新购车辆的申报、落户工作,建立健全车辆、驾驶员技术档案,协助设备部门做好到期车辆的报废审批工

作。

2.负责组织全院落户车辆进行年检、检测和强制二保。

3.负责组织购买和缴纳落户车辆的附加费、非营运证等政策性费用;组织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学习、执照年审、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在院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和车管所的领导下,检查和落实各有车单位车辆安全工作情况。

五、驾驶员的管理

1.驾驶员实行年度岗位聘用制。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岗位。临时聘用人员,按照人事部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2.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执行与学院其他工作人员相同的考勤、考核办法。

3.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交通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4.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学习,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和每周一次的安全讲评活动。

5.驾驶员出车时必须认真填写出车单中的项目,督促用车人在出车单上签字。

6.驾驶员必须认真接听电话,及时回打电话,完成出车任务。

7.执行任务回校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区域车位,不得随意停放,避免被盗或损坏。

8.驾驶员必须参加体检和年审。

9.驾驶人员要及时将个人违章、罚款、扣分、事故情况向学院车队报告(违章罚款等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核报)。

10.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

11.机动车辆要建立责任制,专车专人,未经主管领导和调度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调换和动用其他车辆,严禁酒后驾车和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

12.驾驶员要随车值班。

13.驾驶员的劳动报酬,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14.劳保和洗车用具按照学院有关特殊岗位规定统一购买配发。

15.聘用的临时驾驶员另参照《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车辆的保养和维修

1.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原则上由驾驶员自己完成,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车况,尽早发现故障并及时保养和维修,力争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2.公务车辆维修须填写《兰州资环学院公务车辆报修单》(附后)。报修单由驾驶员填写,车管所负责人审核。

3.汽修厂凭报修单维修车辆,除特殊情况以外,没有报修单,汽修厂不予修理车辆。

4.驾驶员要随车修理,修理时驾驶员要监督维修情况,并严格把好配件和维修质量关,确保车辆维修后能正常行驶。

5.进厂维修的车辆在维修工作结束后,驾驶员要认真查对更换的配件、费用和修理工时费并确认签字,报销时由车队队长核实,车管所所长审核。

6.更换配件,驾驶员要提前向车辆管理人员说明,经核实

后方可购买,未经同意购买的配件不予报销。

七、车辆保险、安管和燃油

1.车辆年度保险、安管、报刊订阅等由车队负责人统一办理。

2.车辆的燃油标准,按原车说明书规定的每百公里耗油标准再加2公升(包括城市行车、开空调等耗油因素)计算。

3.学院统一购买油卡配发给驾驶员,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加油后驾驶员要及时将加油小票交回车管所负责人登记;兰外加油暂凭发票登记核报,油卡通用后,禁止用现金加油,加油后仍按小票登记核报。

八、津贴、补助、奖励与报销

1.津贴

正式在编驾驶员按照学院核定的技术岗位和院办登记考核结果每月核发相应工资和津贴,外聘驾驶员根据学院核定的技术岗位等级和院办考核结果按月核发相应效益工资,津贴部分从出车补助中核发。

2.补助

(1)正式在编驾驶员小车每公里补助0.10元,9座中型以上面包车每公里补助0.11元,大客车每公里补助0.15元,按月抄表核实核发。

(2)外聘制驾驶员小车每公里补助0.25元,9座中型以上面包车每公里补助0.27元,大客车每公里补助0.35元,按月抄表核实核发。

(3)驾驶员实行电话座机费补助办法。

3.奖励

(1)安全奖,每安全行驶1000公里,核发安全奖10元,按季度核发。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取消季度安全奖。

(2)“元旦”、“五一”、“十一”、春节等国家法定

节假日(除双休日)出车,发给当天出车补助费10元。

(3)因执行任务受到上级领导表扬或上级部门嘉奖的驾驶员,在校内进行相应奖励。

4.报销

(1)车辆运行费实行一月一报制。每月1日至7日为上一月车辆费用报销时间,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出车费用结算单》(附后)和报销领款单,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出车单》,经由车管所所长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再到计财处按计划核报。

(2)上一月内发生的所有费用,驾驶员应及时报销,不得拖延,上一报销周期内发生的费用拖延到后一周期,视为无效票据,不予报销。结算单之外的其他费用,须经指派办理事项的院领导签字方可进入报销程序。

(3)车辆维修费实行定期结算制。车辆维修费每学期结算一次,由车管所负责人负责填写报销领款单,附汽修厂维修发票、《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公务车辆报修单》、汽车配件清单,经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再到计财处按计划核报。

九、禁令与处罚

1.禁止私自出车。驾驶员私自出车,经核实后,首次批评教育并从本人当月津贴中扣罚100元;再次私自出车,经核实后,收回车辆,解除聘用。因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2.严禁酒驾醉驾。酒后驾车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醉驾处以2000元~3000元罚款。醉驾或酒驾被公安机关查处予以行政拘留或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聘用,调离岗位。因醉酒等造成交通事故者还应承担相应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3.禁止调换车辆或将车交无关人员驾驶。未经许可,随意调换车辆驾驶,一次扣发津贴50元,交于无证人员驾驶的,处以200元处罚。

4.禁止故意违章、恶意抢超等不文明行为。违章处罚不予核报,且学院将给予相同数额的处罚。

5.严禁拒派和拒接派车电话。擅自外出或不接电话、不及

时回打电话者,扣发当日岗位津贴,如造成误事和用车单位及人员租用其他车辆,由该驾驶员承担租车费用的60%。对两次不服从合理调度的,解除驾驶员岗位;驾驶人员执行任务时须准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误车,有事不能出车或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准时完成任务时须向车辆管理人员提前请假。

6.如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主要责任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15%予以处罚,属同等责任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予以处罚,属次要责任者,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2%予以处罚。在执行任务中,驾驶员擅离岗位使车辆损坏或丢失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的赔余部分,并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予以处罚。

十、本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车辆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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